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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收到二期房款后,將房屋過戶給甲。”甲交納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甲以此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單選題)
A.甲的做法正確,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義務
B.甲不應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應行使不安抗辯權,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張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義務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因甲的付款義務與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不形成主給付義務對應關系
參考答案
【考點】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甲、乙之間的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說明書;甲公司支付二期房款后,乙公司將房屋過戶給甲。因此,甲、乙之間互負債務,并且有先后履行順序。乙雖然未完全履行合同,但乙已經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給付義務,甲不能因乙未履行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的次義務而拒絕履行支付二期房款的主給付義務,即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A項錯誤,不當選。D項正確,當選。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義務。本題中,甲是后履行一方,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只有先履行一方才存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可能。B項錯誤,不當選。
乙已經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給付義務,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屬于從給付義務,不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并不能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甲不可以主張解除合同。C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