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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合謀惡作劇捉弄甲,導致甲受傷,花費醫療費等各種費用共10萬元。于是,甲起訴乙、丙要求兩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乙、丙各賠償4萬元。乙不服,口頭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沒有實施捉弄甲的行為,不應當賠償;丙也不服,認為捉弄甲的主意是乙出的,自己不應該承擔和甲相同的賠償責任,乙的賠償應當比自己多,并且在一審法院當庭宣判后的第二天,向上一級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宣判后,甲越想越覺得法院判處乙、丙共8萬元賠償太少了,三個星期后,也提起上訴。如果你是二審法院的法官,當如何列明當事人的地位?(單選題)
A.乙、丙為上訴人,甲為被上訴人
B.甲為上訴人,乙、丙為被上訴人
C.丙為上訴人,乙為被上訴人,甲按原審地位列明
D.甲、乙、丙均為上訴人
參考答案
【考點】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難度】★★
【答案】C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甲在判決送達后21日提起上訴,超過了上訴期限;乙通過口頭上訴,不產生上訴的法律效果;丙在判決送達1日后提交上訴狀,丙的上訴有效。因此,只有丙的上訴是有效的,丙為上訴人。
《民訴解釋》第三百一十九條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由于丙只是對與乙的責任分配提出上訴,并未涉及與甲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應當將丙作為上訴人,乙作為被上訴人,甲按照原審地位列明。A、B、D三項錯誤,不當選。C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