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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書記員招聘考試法律基礎知識練習題(9.29)

    2022書記員招聘考試法律基礎知識練習題(9.29)

    2022-09-29 09:59:39來源:中公警法考試培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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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貨款500萬元,屆期無力清償。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贈送一套價值50萬元的機器設備。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會捐贈50萬元現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學校捐贈價值100萬元的電腦。甲公司的3項贈與行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單選題)

    A.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丙公司的贈與

    B.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丁基金會的捐贈

    C.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戊學校的捐贈

    D.甲公司有權撤銷對戊學校的捐贈

    參考答案

    【考點】撤銷權;贈與合同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前提是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本題中,乙公司對甲公司享有的債權在2011年6月1日發生,故甲公司在此之前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談不上對債權人乙公司造成損害的問題。A、B兩項錯誤,不當選。

    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甲公司向戊希望學校實施了公益贈與,減損甲公司的償債能力,對債權人乙公司造成了損害,故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戊學校的捐贈。C項正確,當選。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對于公益性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得撤銷贈與。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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