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一個熱點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考試過程中經常以實踐中常發生的危險行為考查,所以我們需要掌握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本身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實踐生活中也是一種常見的行為,當然該行為也多次出現在考題中。私設電網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于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沖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繼續沖撞,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其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近年來,公交車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搶奪方向盤、制動桿的新聞屢見不鮮,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過于2018年10月轟動全國的“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該事件導致車上13人遇難,2人失蹤。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等違法行為的定性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吨笇б庖姟分幸幎?,對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四)隱瞞病情出入公共場所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例:下列哪些情形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B.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礦井下的通風設備的
C.在人群密集處故意駕車撞人致使多人傷亡
D.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答案】BCD。解析:本題旨在考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斷,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答案為BCD。而A項中,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