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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書記員考試法律知識:“搬磚”糾紛怎么破?

    2022書記員考試法律知識:“搬磚”糾紛怎么破?

    2022-10-24 16:16:05來源:中公警法考試培訓網

    俗話說得好“人是鐵飯是鋼,一頓不吃餓得慌。”人活一世都在為了生存而努力工作,然而世事不會皆是順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常之間出現勞動爭議在現實生活中是時有發生的,那么到底應該怎么去解決勞動爭議呢?

    一、勞動糾紛概念

    勞動爭議,也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不同于民事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雙方并不是處于平等主體的地位。

    所以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應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常會涉及選擇題讓選擇哪些事項屬于勞動糾紛的范疇,在此建議大家用排除法,記住了不屬于的,其他一般都是屬于的范圍。

    【考點提示】不屬于勞動糾紛范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1.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并非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方或雙方向法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考點提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

    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注意】協商、調解均是選擇性程序,非必經程序。

    3.仲裁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必經程序,無須仲裁協議或條款為前提。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點提示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

    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考點提示2】仲裁前置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處多以判斷、單選方式考查。必須先仲裁后訴訟,仲裁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提起訴訟,是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的體現。

    【考點提示3】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考點提示4】片面終局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列案件的裁決,裁決作出時生效。

    1.適用情形(小額討薪+時休險)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小額討薪)

    b.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時休險)

    2.勞資雙方的救濟

    (1)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用人單位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再次仲裁,但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4.訴訟

    當事人對可訴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不同主體所享有的不同訴權的劃分。

    【考點提示5】何時用人單位可在訴訟

    針對上文提到的片面仲裁終局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不同主體所享有的不同訴權的劃分。對仲裁裁決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但此處僅限于勞動者。

    對于單位能否向法院針對于第47條的規定的仲裁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該法作出了第49條規定該條款賦予了用人單位針對六種法定情形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用人單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試題演練

    (多選)吳某,女, 1992年生,于2018年2月1日應聘至某公司,并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入職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教學管理,雙方口頭約定工資為人民幣3000元,試用期2個月。2018年7月31日,吳某因無法勝任經常上夜班課程的原因向公司提出離職,經公司同意,雙方當日內解除了勞動關系。2018年8月,吳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12000元。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00元。關于該仲裁,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吳某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如吳某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C.如公司對該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D.如公司有相關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程序違法,可向有關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吳某可不申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BD。解析: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而選項AB當選,選項C排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選項D正確?!秳趧訝?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 違反法定程序的;(四)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故本題答案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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