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財產制度,是民法中經??嫉降?,其中關于房產的歸屬,以案例題的考察比較常見。經常會出現父母介入買房等各種情況,所以我們有必要對一些常見的情況進行歸納總結。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后,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下面我們來看一道判斷題:甲乙婚后由甲的父母出資為甲購買了一套不動產,產權登記在甲的名下,該不動產應為甲乙夫妻共同財產。本題說法錯誤,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