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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書記員考試法律知識: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2022書記員考試法律知識: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2022-10-13 10:27:53來源:中公警法考試培訓網

    刑事證據屬于常見知識點,現在我們來對刑事訴訟證據進行總結回顧。所謂刑事訴訟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我國刑事證據包括八大種:

    第一、物證。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證據。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等。

    第二、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必須以一定的物質材料為載體,屬于實物證據范圍,客觀性較強。

    第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關于證人證言,有以下幾點要素需要考生注意:(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3)證人具有優先性,因為證人對于案件事實的感知是其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這種感知具有親歷性,是不可能由其他人代替的。所以當證人的身份與其他訴訟主體的身份發生沖突時,只能優先作為證人,而不能既作證人,又兼有其他訴訟主體的身份;(4)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第六、鑒定意見。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意見。

    第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錄。

    第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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