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偷越國境案。今年4月,謝某某等3名被告人結伙從瑞麗市邊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緬甸,后3人返回中國境內時被抓獲。3名被告人犯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這里提到一個生活中不常聽的罪名—偷越國境罪,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這是一個什么樣的罪名,做了什么行為可能構成,以及如何處罰。
偷越國境罪屬于刑法中第六章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而不是第一章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所謂國境,是指我國與鄰國的交界。所謂邊境,是指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的分界。國(邊)境是出入國家的門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此可見入刑標準必須“情節嚴重”,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2)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6)有其他嚴重行為的。此規定,在實踐中認定該罪時仍可參照。具體地,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國(邊)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分析,綜合認定。對那些邊民、漁民為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為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圍(邊)境是違法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人的,更不應作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為,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