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了解過法律規則、法律原則這兩個概念,知道了法律規則又稱之為法律規范,簡言之就是以某種形式具體規定出來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原則其實可以理解為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那么同樣作為法律的構成要素,二者有什么樣的區別呢?也是我們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
法律規則,簡而言之,就是明確的,可以直接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其格式一般為某預設行為將導致何種法律后果。例如,刑法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條文所列八種加重情節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就是一條法律規則。而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條并不能直接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嚴格的說,是法律原則而不是法律規則。除此之外,二者還有以下區別:
1. 法律規則內容明確、具體;法律原則內容寬泛、抽象。
2. 法律規則只針對行為的共性;法律原則既針對共性,也注重個性。最終得到了一個結論:原則之下才能容納個性,實現最佳效果。
3. 法律規則適用范圍較小于法律原則。
4. 使用方法上來看,法律規則以全有或全無適用于個案;法律原則是以權衡強度或分量,通俗理解就是原則彼此間不是相互排斥的。
5. 一般來看: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是,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制定的依據和法律規則所維護的對象,法律規則是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
我們做一道題目來體會一下:
下列關于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判斷正確的是( )
A.法律規則較為抽象籠統;法律原則更為具體
B.在沒有法律規則的時候,法律原則可起到彌補不足的作用
C.法律原則優先于法律規則適用
D.法律規則適用面更廣泛;法律原則適用面更狹窄
答案:【B】
解析:法律規則適用沖突時,適用的是“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完全地適用某一規則也就同時排除了相沖突規則對該案的效力。而法律原則沖突時,并不是一種有效與無效的沖突,而是針對該案時最佳化最優化的競爭,是分量的競爭,針對一般案件,首先適用規則,規則窮盡后,才能適用原則。故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