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公交鬧”的事件屢見不鮮,前有“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的悲劇”后又“香洲乘客毆打司機案”這些不和諧的案件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給人民敲響警鐘,保護公共安全已經刻不容緩,而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妨害安全駕駛這種行為獨立成罪。
那在制定本法之后,各位學員是否有這樣的疑惑:什么是妨害安全駕駛罪?那么接下來根據“乘客拒絕亮碼拉拽司機案”來講解“妨害安全駕駛罪”這個的知識點。
【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解讀】
第一款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款規定是指:乘客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1、犯罪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
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人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沖突。
2、犯罪地點:是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不包括:火車、飛機等)
3、客觀方面: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種方面: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破壞公共交通駕駛人員的人身權益。
例如說:使用暴力毆打駕駛人員,這種暴力是要對司機產生一種干擾情節嚴重的情形。足以抑制到對方能進行反抗的情形。
參考香洲法院判決的:“拒絕掃碼搶奪方向盤案”乘客余某上車,司機蔡某要求查驗余某的健康碼。而后,余某對司機破口大罵并拒絕出示健康碼,這時車輛已經開始啟動行駛,而乘客余某不依不饒直接上前扒開駕駛室安全門,拉扯司機在方向盤上的右臂,導致車輛緊急制動到廣場前。像本次案件乘客典型的脅迫暴力的手段嚴重干擾到司機正常行駛導致司機緊急制動停在廣場上??梢姺梁Π踩{駛的行為是一種狹義的暴力行為導致司機沒有辦法進行反抗從而進行緊急制動。
第二種方面:搶控操縱裝置。
應該理解為:搶奪、控制而且要足以干擾到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
例如說: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這種行為并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強行滋擾公共安全的正常行駛行為比較常見的行為就是:推搡、拉拽、毆打駕駛員還可能涉及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針對搶奪方向盤的案例中,余某不僅僅使用暴力毆打司機,而且還拖拽方向盤,拔鑰匙,任意掛擋這都是干擾到正常行駛,且危及公共安全。
4、犯罪客體: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
第二款規定: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
2、犯罪地點: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3、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的行為。
這里的“擅離職守”指駕駛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車輛,擅自離開駕駛位置,或者雙手離開方向盤等。
4、犯罪客體:行為人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
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
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實施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如果與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出現了競合的情形,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三款規定的任何一種行為,即可定為妨害安全駕駛罪。作為開篇的案例中:余某對司機使用暴力搶控方向盤,干擾到正常的駕駛行為隨時有可能使在車上的20余名乘客陷入危險之中,情節惡劣故定為:妨害安全駕駛罪。
【試題練習】(單選)胡某和男朋友在公交車上發生爭執,毆打其男友,胡某欲泄其憤,叫公交車司機停車,司機以沒有到站點為由拒絕停車,胡某于是上前搶奪司機方向盤、變速操作桿,想迫使司機立即停車。乘客王某立即上前制止,胡某反抗掙扎,在掙扎過程中,王某致使胡某小腿輕傷;胡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名【 】
A.危險駕駛罪 B.破壞交通工具罪
C.破壞交通設施罪 D.妨害安全駕駛罪
【中公答案】D。解析:
A項錯誤,《刑法》133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胡某沒有駕駛機動車,從事上述行為。
B項錯誤,《刑法》116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胡某搶奪方向盤和變速操作桿的行為并沒有達到破壞以致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程度,不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
C項錯誤,《刑法》117條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的成立需要以特定的交通設備為犯罪對象,胡某搶奪的方向盤和操作桿不是特定的交通設備,其搶奪的行為也非破壞,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D項正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題中胡某搶奪方向盤和操縱裝置,干擾正常行駛故本題胡某構成妨礙安全駕駛罪。
故正確答案為D。
【考點點撥】本題考查的知識點主要是刑法分則罪名的區分;大家備考時,對于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妨害安全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區分,區別此罪與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