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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張某的父親在李某家幫工建房時,不慎從房頂滑落身亡。李某和張某簽訂了賠償協議,李某支付首期10萬元賠償金后,拒付剩余賠償金5萬元,張某遂起訴。2018年1月,法院判決:賠償協議有效,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某賠償金5萬元,雙方均未上訴。2月,李某以重大誤解為由,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對于李某的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單選題)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駁回起訴
D.按再審處理
參考答案
【考點】重復起訴;起訴條件
【難度】★★
【答案】B
解析:根據《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題中,張某起訴李某履行賠償協議并勝訴,后李某又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符合上述規定中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情形,構成重復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A、C、D三項錯誤,不當選。B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