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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楚喬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并繳納了首期保費,合同約定每年3月1日為繳費日。2017年3月1日楚喬因為出差沒有及時繳費,請問以下哪個說法是錯誤的?(單選題)
A.如果楚喬于2017年3月15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需給付保險金
B.2017年5月1日后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險公司減少保險金額
C.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除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恢復效力,且保險人在收到恢復效力申請后,30日內未明確拒絕的,應認定為同意恢復效力
D.如果楚喬一直沒有繳納保費,也未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那么2019年5月1日后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參考答案
【考點】保險合同的中止與效力恢復
【難度】★★
【答案】A
解析:《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本題中,2017年3月1日楚喬未及時交保費會導致效力中止,但是這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仍需要支付保險金。A項說法錯誤,當選。
至2015年5月1日,未繳納保費已過60天,因此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或者可由保險公司減少保險金額。B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根據《保險法解釋三》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保險合同效力依照《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除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外,保險人拒絕恢復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在收到恢復效力申請后,30日內未明確拒絕的,應認定為同意恢復效力。C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從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過兩年仍不繳納保費,且與保險公司未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有合同解除權。D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故本題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