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基本結構
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致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從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對方財產權受到損害。只有滿足了這樣的結構才能定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基本結構中需要注意兩點:
1.恐懼心理:威脅內容必須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與生活中談條件行為不同)。
eg1:甲對同學乙說:給我200塊錢,不給我把你昨晚翻圍墻出去上網的事情告訴給班主任。甲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g2:甲對乙說:給我錢,不給我錢,我把你老婆裸照放在網上。甲構成敲詐勒索罪。
2.必須是基于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否則只能成立未遂。
eg:甲是一名小混混,甲恐嚇乙給5000塊錢,乙絲毫不怕,乙覺得甲其實也挺可憐的,于是就給了他5000塊錢。甲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
二、客觀表現
1.方法:威脅、要挾
(1)威脅、要挾的內容不具有當場實施性,而只能以事后付諸實施為必要。
eg1:甲對乙說:手機錢包交出來,不交出來我一刀捅死你。甲構成搶劫罪。
eg2:甲對乙說:把你手機給我,不然過幾天我找人把你手打斷。甲構成敲詐勒索罪。
(2)威脅、要挾的內容不要求是真實的事情,也包括虛假的事情。這種情形,可能和詐騙罪構成競合關系。
eg:甲乙合謀勒索丙的錢財。甲與丙的兒子丁相識。某日下午,甲將丁邀到一家游樂場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電話,聲稱丁被綁架,令丙趕快送3萬塊錢現金到約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殺死丁。丙擔心兒子的生命安全而沒有報警,將錢送往約定的地點。乙取得錢后通知甲,甲便與丁分手回家。甲乙二人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競合。
(3)威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為由進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eg:甲對乙說:給我100萬,不然我要去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你殺死丙的事實。甲構成敲詐勒索罪。(注意:公民有監督權,有權去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但是無權通過敲詐手段獲得他人的財產。)
2.非法索要財物:方法方式正當,即使索要過多,也不成立本罪。
eg:甲在飯店吃飯的時候,從飯菜中發現一只正在游泳的蒼蠅,甲對飯店老板乙說,給我20000塊錢私了,否則我去衛生局舉報你家餐飲衛生不合格,可能你家就會被停業整頓,損失更大。于是乙給了甲20000塊錢。甲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后,漫天要價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具有一定普遍性,不適宜以犯罪論處。
三、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1.最核心的區別:暴力程度的不同。如果行為人暴力程度達到了壓制反抗的程度定搶劫罪,沒有達到定敲詐勒索罪。如何判斷有沒有達到壓制反抗程度呢?關鍵在于被害人有無自由的意志,如果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一般是可以認定達到了壓制反抗的程度,類似被害人的自由完全被剝奪,因此定搶劫罪,反之定敲詐勒索罪。
2.暴力威脅的內容實現的時間不同。搶劫罪: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暴力威脅的內容便會當場實施;敲詐勒索罪:如果要求得不到
滿足,暴力威脅的內容將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
3.暴力與取財的時間不同:
(1)搶劫罪:兩個當場,當場使用暴力以及當場取財。
eg:甲對乙實施暴力,迫使乙交付財物,但是乙身無分文,甲令乙立即從家中取來財物,或者與乙一起前往乙家取得財物,都應當認定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敲詐勒索罪:一般最多是一個當場實現,要么當場使用暴力,要么當場取財。
(3)需要注意:如果對被害人實施輕微暴力,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的,僅成立敲詐勒索罪。
四、例題演練
張某乘坐出租車到達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幣給司機錢某,錢某發現是假幣,便讓張某給10元零錢,張某聲稱沒有零錢,并執意讓錢某找零錢。錢某便將假幣退還張某,并說:“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車錢了”。于是,張某對錢某的頭部猛擊幾拳,還吼道:“你不找錢我就讓你死在車里”。錢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幣,找給張某90元人民幣。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使用假幣罪 B.敲詐勒索罪 C.搶劫罪 D.強迫交易罪
【答案】C。解析:搶劫罪需要滿足兩個當場:當場取財,當場使用暴力。而敲詐勒索罪,一般要么是當場取財,要么是當場使用暴力。題干中張某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取財。故本題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