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中,常常會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結合考查。本文通過列舉案例,幫助學員理解不同情形下復議機關作被告時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
案例一
A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為A市甲區)對甲企業實施處罰。甲企業不服,向A市市政府(住所地為A市乙區)申請復議。A市市政府維持原機關處罰決定。甲企業不服,應向哪一級別法院起訴?
在案例一中,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機關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由以上規定可知:復議維持情形(原機關和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下,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所以:甲企業應向A市甲區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二
A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為A市甲區)對甲企業實施處罰。甲企業不服,向A市市政府(住所地為A市乙區)申請復議。A市市政府改變原機關處罰決定。甲企業仍然不服,應向哪一級別法院起訴?
在案例二中,復議機關改變了原機關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所以,甲企業應該以復議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可知,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業應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以上列舉案例,我們可以總結如下:復議維持(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以原機關確定案件級別管轄;復議改變(復議機關作被告),以復議機關確定案件級別管轄。